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扩大学校教育对外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教育国际化步伐,提高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学校自2011年起实施上海市教委“海外名师”项目。为规范、有效地执行该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海外名师”项目的目标、任务、以及对象
目标:实施“海外名师”项目旨在支持和资助学校积极引进国外高水平教师和研究人员来校任教和开展合作科研,使我校的学生得到海外名师的直接指导,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任务:通过专项资助引进的“外力”,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海外教师、专家和管理人员,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师资队伍水平、教学和科研能力,弥补学校高端人才的不足。
对象:所指的“名师”是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较深造诣的外籍专家学者(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亦可),应至少具有如下特征之一:
重要著述或论文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影响;
曾经或目前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组织、研究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编委或主要审稿人;
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旨报告人;
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获得者;
画作或其他艺术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对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行程较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
其他条件等。
二、项目申报
1、该项目原则上可以在学校全部专业学科范围内申请,主要依托学校的二级学科或专业进行申报。各二级学院应:
(1)结合国家或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在我校重点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申报;
(2)聘请以授课、教学为主、以开设世界先进前沿学科课程为主要学术目标的名师,让本科生、研究生直接受益;
(3)可有效利用本市或外地部委属院校的“名师”资源,在合适时间来学校工作,达到资源共享,力求申报工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2、各二级学院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注重平时积极开展与拟聘海外“名师”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对拟申报的“海外名师项目”,力求做到:
(1)熟悉拟聘对象所从事专业的世界发展现状和趋势;
(2)与拟聘对象已有交流基础或合作关系,了解拟聘对对象的专业特长和学术特点;
(3)拟聘对象应至少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或机构任职的专家、学者优先考虑。授课专家应具备高水平的专业基础理论,熟谙本专业的前沿发展动态,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尤其是课堂教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4)拟聘对象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实际聘任年份开始计算),健康状况良好,且自行购买在华任职期间的医疗、意外保险;
(5)当年度,对已获得教育部委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同类资助项目、或已在国内其他学校或科研机构担任全职教学或科研职位的对象,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3、各二级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发展规划进行申报,原则上每次只可申报一个项目(一名“海外名师”)。如学院以往申报获批的项目本年度仍在执行期内,应优先考虑项目续报;
4、各二级学院申报“海外名师项目”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
(2)三封推荐信(其中至少一封应来自国外相同学科、专业的专家或相关机构)及中文译件;
(3)拟聘对象本人签字同意的函件及翻译件;
(4)拟聘对象如是外籍华人,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 “海外名师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项目相关的政策咨询、材料上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6、根据市教委的申报名额,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校内专家教授组成评审组,对各二级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校内评审,评审结果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照优先排序上报市教委作为学校立项申报项目。
三、项目实施及管理
1、“海外名师项目”获批后,国际交流处负责项目资助经费的到位。并为“海外名师”来校受聘任教举行受聘仪式;
2、项目实施主体以各二级学院为主,学院须与“名师”保持密切沟通,并签订工作协议,以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须报备国际交流处;
3、各二级学院根据各自教学及科研需要,与“名师”制定详细的学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同时报备国际交流处。各二级学院须为“名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落实“名师”受聘期间的工作、生活安排;
4、二级学院需为“名师”在校教学、科研及其它学术工作建立档案,以备上级部门检查、评估和绩效考核。
5、学院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查和评估,可根据“名师”的实际表现和业绩,向学校、或通过国际交流处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表彰奖项。学院如需对“名师”续聘,需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参加新年度学校项目的申报;
6、国际交流处将不定期的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执行进行评估,同时,配合上海市教委做好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四、经费管理和使用
1、经费来源
市教委根据市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幅度以及学校项目的实际需要,拨付专项经费,经费额度为每位名师每年20万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
2、经费管理原则
学校依法对“海外名师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国际交流处告知财务处设立“海外名师”项目专项,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每一个“海外名师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
市教委拨付的项目经费,专业用于“名师”的食宿行补贴、国际旅费、劳务报酬和于科研业务费。不可用研究生补助及旅费、学生交流等支出;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际旅费:根据提供的往返机票予以支付。
(2)住宿、餐费、交通费:此三项费用与“名师”实际在学校工作的时间相关。住宿费可由学校专项经费直接转账支付;餐费和交通费可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按照学校常规的财务核销制度报销。
(3)劳务报酬:由学院根据所聘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务报酬的标准,并自“名师”受聘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十二个月予以发放。国际交流处会同学校财务部门,为“名师”办理薪资卡。“名师”按照国家或我国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税收。劳务报酬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70%。
(4)提供报销需要的合法、有效的票证、单据,经二级学院院长、国际交流处处长签字后,方可核销;
(5)学校不承担超出资助经费标准的费用支出,也不承担其家属、随从或其他非“名师”本人的各项费用。
(6)对因各种原因而造成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学校将酌情扣除有关费用。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海外名师”项目,并在执行期间不断更新完善。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沪应院外〔2012〕11号)相应废止。如上海市教委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本办法将按上级规定修改补充。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