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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要求
发布时间: 2011-06-27 浏览次数: 623

一、   申请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拟举办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二、   申请材料及要求:
1. 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申请书应有上行文文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区县教育局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需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并由区县教育局行文上报。非教育系统教育机构应按隶属关系由其系统主管单位发函。
2.合作办学申请表。填写要求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如有附件应按顺序列出目录。
3.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仅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试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器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5.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应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应属于所申报项目和机构专用。
6.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仅限机构)资格证明。
7.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提交经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的办学评估报告。
8.其他材料。申报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含本科以上属教育部审批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另附mdb电子文本1份。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请勿特殊装订,以便归档处理)。 

三、申办申办主体及资格:
1.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教育机构,应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2.  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  有合格的教师;
5.  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  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   2005年受理时间: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2005年的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具体时间如下:
1、 3月28—30日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2:00—4:30
2、 9月14—16日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2:00—4:30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陕西南路202号底楼)
联系电话:54037605
 
六、审批权限与时间:
申报内容  上海市教委权限  上海市政府权限  教育部
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  提出意见  **************  审批
专科及以下学历项目  审批  **************  备案
中等学历及各类非学历项目  审批  **************  备案
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构     提出意见  审批
专科及非学历高等机构  提出意见  审批  备案
中等学历及其他非学历机构  审批  ***************  备案
机构筹建  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对应层次和类别
 
批准时间: 项目              20个工作日(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非学历教育机构    3个月(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学历教育机构      6个月(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申请机构筹建      45个工作日(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