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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签证须知
发布时间: 2011-06-29 浏览次数: 445

一、所需时间:4个工作日。
二、短期签证所需申请材料:
1、一表(中文填写)、一照。
2、邀请方提供(均需原件):
   (1)入国理由(邀请人栏目中须写明该单位名称、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并盖公司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
   (2)查证申请人名簿,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性别,工作单位,职务;
   (3)滞在日程表,内容包括:
           A.进入日本至出日本的每天日程;
           B.每日具体活动内容、担当姓名、部门、电话;
           C.住宿地址及电话。
3、合资企业,需提供:
   (1)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外资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如赴日培训团组,另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详细培训计划书。
5、赴日参加国际会议,如在会议上作发言,需附发言材料及有关会议介绍。
6、材料有效期:所有材料均为三个月(自制作之日起算)。
     注:凡以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任出访团团长的团组可免日方材料,签证表等中方材料仍要提供,另须由出访团组制作一份“详细访日安排计划”(用单位信笺纸,中文打印,内容可参照日方的滞在日程表样式)。
三、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所需申请材料:
1、一表(中文填写)、一照。
2、提供“在留资格认定书”一正一副(正件订在护照的签证页背面上,副件订在签证表前)。
3、双方往来协议或合同、研修引受保证书等。
4、劳务团组须提供:户口复印件、派遣单位在职证明、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如领馆有特殊要求需补充在职证明、合同书、结婚公证书及护照复印件。
四、赴日探亲、另需提供配偶的在职证明、合同书、结婚证书及护照复印件。
五、送办日本“研修”签证的团组,如是“工作”或“劳务”,需提供“合同”等详细文件。
六、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七、短期签证领馆一般发给三个月有效,停留十五天或九十天的一次入境签证。
八、持联程机票,72小时内不出机场,可免办签证。但如借过境之便入境办事,应事先办妥入境签证,否则将被阻止出机场。 九、有关要求:
1、申请签证材料必须严格按要求提供,不合格材料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发签证。
2、材料整理顺序:
   (1)签证表(按照会人员顺序)
   (2)中方资料: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书”,劳务团组的“户口本”、派遣单位“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
   (3)日方资料:入国理由、查证申请人名簿、滞在日程表、“培训计划”或“合同”等。最后请用“回形针”将材料夹好。 3、凡由中央部、委在沪单位申办在外省市工作人员的签证时,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送领馆用)。
2007-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