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第四学年出国学习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6-27 浏览次数: 5339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规范学校中外合作专业学生在第四学年按协议赴境外完成第四学年的学业,现就涉及的相关管理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赴境外完成第四学年学业的学生是指学校已经与国外相关学校(专业)签定合作办学协议的,并按协议要求第四学年可以在境外取得学籍、在境外协议方学校完成第四学年学业的学生。

第二条  满足第一条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初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部)根据所签协议条款及学生本人相关学习成绩和品德标准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并报教务处、学生处认定(备案),最后交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条 对修满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前三学年所有学分,并完成公选课8学分,第二课堂4学分,修满在协议方学校所规定的第四学年所有学分,协议方学校出具第四学年学习合格和学分证明,且完成相应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后,学校承认其在外的所有课程和学分,准予毕业,并授予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如该生在前三学年中经第二次考试或重修取得的学分不高于19学分,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例的其他规定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如果由于学生必须在7月中旬进入境外学校而不能参加学校第七学期开学前统一组织的对于第六学期课程的第二次考试,学校将在第六学期最后一周专门组织一次针对这部分学生的第二次考试。若考试仍不及格者,在自己的申请和承诺下,学校原则同意其根据协议到国外协议方学校就读,但在我院的允许学习年限内未补足相应学分,我校将对该生作结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在第七学期末、第八学期初向所在院(部)提出纳入毕业生预计计划的书面申请。国际交流学院向院(部)提供相关学生成绩,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认定(备案),签署是否准予的意见,并由所在院(部)通知其本人。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