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6-28 浏览次数: 802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和改进学院聘请外籍专家的管理,更好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和经费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学校的长期外籍专家工作,为学院有关部门聘请长期外籍专家提供咨询、审核、报批等服务。

       二、各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于每年4月前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下一学年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的书面聘用申请,并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申请表》,提交有关所聘外籍专家的详细简历、学历证明、研究背景、拟开设课程及教学计划等详细书面材料。聘请对象应符合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并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国际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学院评审小组,讨论并提出聘请意见,报分管校长。

       三、人选确定后,由国际交流处起草聘请报告,经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四、外籍专家到任后一月内,须办好下列事项:
1、体检;2、专家证;3、居留证。

       五、各聘请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专家管理工作,掌握外籍专家在院情况,做好备案,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各聘请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外籍专家执行教学或科研情况,组织师生进行教学评估。各聘请部门要配备相关教师,充分利用外籍专家的资源,切实提高聘用效率,加强与外籍专家的科研合作,促进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六、经批准执行学院下达聘请指标的部门所聘外籍专家,由学校承担工资、住宿等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工资根据人事处外聘专家标准支付。 

       七、聘请的外籍专家到职后应签订合同,工作结束时各聘请部门应向国际交流处递交《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长期外籍专家教学评估表》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长期外籍专家成果报告表》。学院视各部门使用外籍专家的情况确定第二年的聘用申请。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