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签证须知

发布时间: 2011-06-29 浏览次数: 863

一、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二、韩国短期商务需提供材料:
1、签证申请人名单(团组)表一份。
2、一表(中文填写)、一张彩色半年近照。所有材料按邀请函上名单顺序排列。
3、出访人员简历。
4、经韩国律师事务所公证的邀请函原件(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等)。凡在韩法务部登记核准的邀请单位,邀请函须公证;应韩法务部授权的韩公司、韩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在中国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韩方企业邀请者,邀请函需公证;韩国政府机构或著名大学的邀请信不需公证,但必须盖韩国邀请方的公章及签名;凡是韩国大学邀请的团组,邀请函一定要韩国大学校长、院长所发,并且由校长或院长签名,盖学校章,大学教授邀请的韩国领馆拒绝接受;一般协会邀请的必须提供公证过的邀请函。
5、邀请公司的事业者登录证(营业执照)或登记簿誉本的复印件(A4纸)。
6、自2007.1.1起,需提供邀请方纳税证明原件(三个月的有效期)。
7、双方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的有关凭证,如购买合同、进出口合同、进出口事实确认书等(友好访问、国际会议不需要)。
8、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派遣单位是大学、中国科学院等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A4纸,下同)。
9、出访人员的在职证明(单位信笺纸中文打印,可参照护照签证处提供的在职证明样式;大学出访,可免提供在职证明)。
10、派遣单位的出差证明(单位信笺纸中文打印,可参照护照签证处提供的出差证明样式)。
11、身份证复印件。
12、护照复印件。
  注:送签材料请按上述序号依次排放整理,如为记者出访,另须提供记者证的复印件一份。
三、应邀参加国际比赛或出席国际会议者,除提供邀请信原件外,须附日程。
四、凡在韩停留90天以上者,均须提供法务部“签证发给认定书”的签证批准号码。
五、持非上海领区颁发的身份证的出访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六、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七、一般发给三个月有效、停留期不等的一次入境签证。
八、持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有效签证及联程机票,可免办签证,在韩国境内转机可停留15天。
九、持有欧洲30个国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签证(包括永久居留证)和联程机票,并途经韩国前往欧洲30国,或从欧洲30国出发途经韩国回国,可免办入境签证在韩观光逗留30日。欧洲30国为:希腊、荷兰、挪威、德国、拉脱维亚、罗马尼亚、卢森堡、立陶宛、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比利时、瑞典、瑞士、西班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冰岛、爱尔兰、爱沙尼亚、英国、奥地利、意大利、捷克、塞浦路斯、葡萄牙、波兰、法国、芬兰、匈牙利、丹麦。
十、持海员证人员申请签证时,要提供申请人的因私护照及海员证。韩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不再在海员证上签发签证。入境韩国时请同时携带海员证及因私护照。
十一、因私护照申请签证,必须由持因公护照人员作团组团长。
十二、申请韩国多次往返商务签证条件及所需材料:
1、申请对象:累计C-2商务签证出境五次及以上且于现单位工作满两年者。
2、所需时间:4个工作日以上。
3、所需材料:
  A:一表(表格可至领馆网站下载填写,网址:wwww.mofat.go.kr/shanghai )一照(2寸彩照)。
  B:出访人员简历。
  C: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D:派遣公司近一年内累计满五万美金,目的地为韩国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E:派遣公司近半年的税单复印件(无须纳税的企业请提供税务局证明原件)。
  F:出访人员在职证明公证书原件(公司法人提供法人公证书)。
  G:派遣公司出差证明(单位信笺纸中文打印,可参照护照签证处提供
  的出差证明样式)。
  H: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I:出访人员护照复印件。
  J: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K:一般发给一年有效每次入境允许停留30天的入境签证。
2007-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