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旨在为我校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学习机会,使更多在校学生获得拓展国际视野的机会,并提升其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度试行)》,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包括学生海外学习项目和实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赴国(境)外交换学习、赴国(境)外访问学习、赴(国)境外攻读学位、赴国(境)外实践部门实习、寒暑期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竞赛等。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基于我校校际协议,被派往国(境)外院校进行学习或实习的全日制在校生。选派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或实习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四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和高职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统筹全校统一开展的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对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的派出学生候选人进行遴选、派出和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开发执行的学生海外交流项目须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项目协议书、合作院校背景、前期合作基础等),审核通过后,由二级学院(部)负责学生的选拔、派出和管理。
第七条国(境)外合作院校须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证,并与我校签订校(院)级合作备忘录或项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的院校。
第八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服从外方院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外方院校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在国(境)外实习期间,须服从外方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当地的法律。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须服从特殊规定。
第九条学生须承担海外交流项目的相关费用。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我校优秀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实践部门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结束后,应提交海外学习、实习期间的成绩证明、访学成果、实习小结、出入境记录、邀请函等,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不能通过审核的学生将部分或全部取消资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申请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心健康,思想品德良好;
(二)符合国(境)外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并具备使用英语或交换国语言的能力;
(三)有能力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四)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选拔与派出须遵循以下程序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的实施将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宣传: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通过网站、宣传栏、说明会等渠道向学生发布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公告。
(二)报名: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报名,学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出国(境)交流学生申请表》。
(三)选拔:校级项目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部)初选名单,组织面试,确定派出人选;院级项目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项目要求,确定派出人选。校园网公布入选学生候选人名单,公示一周。
(四)录取:海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五)派出:校级项目的学生派出工作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院级项目的学生派出工作由二级学院(部)负责管理并报备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如派出学生需长期在外(3个月以上),离校前持《离校通知单》至学院、学生处、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学院)、后保处等部门登记备案。所有派出学生须购买在国(境)外期间的全程保险。派出学生家长需签署《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交流学生协议书》。
(六)管理:学生到达对方院校(单位)三日内,须将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校级项目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汇总并知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院长和辅导员;院级项目由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汇总后报备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返校后,应立即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报到,由二级学院(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提交成绩证明、访学成果、实习小结、出入境记录、邀请函等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持《返校通知单》至学生处、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学院)、后勤处等部门报到。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
(一)学生离国(境)前需至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缴纳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费(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费缴纳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执行)。回国两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回校学习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国(境)外学习或实习期间不得擅自中途中止,若因故必须中止计划,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项目资助资金需全额返还。国(境)外学习或实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满两个月仍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额返还。
第四章 成绩与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结束前,申请赴国(境)外院校学习或参加专业实践的,则对该学期已选课程作如下处理:
若所修读课程学时数已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二的,由任课教师根据已教内容单独命题出卷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记入期末成绩。若总评成绩(含平时、期中、期末成绩)通过,则学生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总评成绩未通过,需对该门课程进行重修。教师单独命题出卷阅卷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酌情处理。若所修读课程学时数未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二的,该门课程视为未修处理,学生返校后须补修。国际交流处每学期期末考试前需将各学院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及课程审核汇总后备案到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学院)。
第十四条短期交流项目学分认定(非学历项目)
(一)赴国(境)外高校短期交流学习、专业实践的学生应提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供交流学习、专业实践期间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校方出具的成绩记载方法等,并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专业实践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依据我校人才培养计划、学生所递交课程大纲等材料对学生在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或专业实践环节和学分进行确认,经二级学院(部)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二)学生在国(境)外修读人才培养计划以外的课程,按相同或相近原则可替代我校相应通识课。需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三)成绩转换记载
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的课程或专业实践全部以转换为我校课程或专业实践后的名称、学时、学分、成绩记载。因成绩记载方式的差异,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应按国(境)外院校或实践单位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进行转换,成绩转换标准如下(特殊情况,可依据两校项目协议操作):
1.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2. 对方成绩为其他格式时需提供对方院校或实践单位成绩记载说明,按此说明进行转换。
第十五条学历项目学分认定
学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3+1、3+2及2+2)实施后,学分认定根据项目协议(对方课程大纲)中联合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与细则执行。
第五章 海外交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我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中国籍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遵从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
第十八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以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项目必须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际协议框架下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类型
(一)赴国(境)外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含学历项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二)赴国(境)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实践类项目;
(三)学生寒暑期项目;
(四)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二十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包括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学校设定各类项目的资助限额,学生在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内可参加多个项目,但享受的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最高资助项目的限额。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海外学习或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本科、专科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结束后,应提交海外学习、实习期间的成绩证明、访学成果、实习小结(3000字)、出入境记录、邀请函等,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学生发放资助。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者必须在出国前提交申请材料,回国后两周内须向研究生部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出国访学者的书面总结报告应与访学计划一致)以及出国相关的数码照片。项目管理部门考核通过且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凭机票、出入境证明和护照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管理文件《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试行)》(沪应院教[2011]27号)废止。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