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0-11 浏览次数: 1870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外交部、中央外办、中组部、财政部《关于近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8〕9号文)的精神和《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16]37号),以及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且期限在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者。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境)事务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提供服务,其他部门根据其管理职责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二章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各学院及职能部门应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学科科研、教育教学及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计划,并提出出访人员建议名单。计划和名单一般应在每年12月中旬前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对逾期未上报因公出国(境)任务计划的学院及部门,外事工作委员会不单项受理其出国(境)计划。如确有出访必要,须另行提交书面材料,材料中需包括未按期申报的理由,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已列入计划的出国(境)团组在出国(境)前仍须履行逐案报批手续。因工作安排原因或邀请方原因需延迟出访或被迫更改邀请方的(与计划上报材料不一致),须提交说明材料并由学院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凡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出访项目,出访人员的出国(境)行为将作为因私自费出国(境)处理。

第三章人员选派与出访组团

第八条出访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不得安排考察性、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九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并坚持“少而精”原则。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申报同一出访任务。因公出国(境)人员行政级别为副处级及以上的,应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条同一部门主要领导(包括正、副职)一般不应同团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安排。要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学校重点工作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应有论文被会议接收,1篇论文原则上由1人参会。如果作大会报告或担任会议主持人等,可以全程参与;参会人员如未被大会安排作报告或主持会议的,原则上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外停留天数,如需全程参与,需提交相关说明由学院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暑期学生组团出国(境)游学、培训及交流,应配备带队教师。带队教师人员名单由学院及部门提出建议,报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再报学校审批。每个团队原则上配备一名带队教师,遇学生人数特别多等特殊情况可增加至两名。


第四章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已列入计划并经学校批准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可与外方单位联系出国(境)事宜。获得邀请信后,学校为其办理因公出国(境)报批、因公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手续。

第十五条邀请单位应是与出访团组所承担出访任务相关的接待单位,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务身份相称。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应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办理手续的时间要求,提前1至3个月提交手续办理申请。逾期申请致使办理时间不足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应持因公护照。海外引进人才等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递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批件。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期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对外商谈项目要落实。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在外停留天数可结合任务需要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出访人员须按批准的任务行事,不可绕道,不可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可延长在外时间(天气和航班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团组必须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二条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须在网上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出访回国(境)后相关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来后应在7天内(节假日顺延)将因公证照交回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下年度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出访团组或个人需撰写出访书面小结,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7天内交国际交流处,并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汇报出访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经费使用与核销

第二十五条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因公出访团组费用进行核销,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公出国(境)团组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可延长在外时间,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的,不得申请使用经费或退回全部经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学校批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沪应院外〔2013〕12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八条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