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会议精神,推进落实因公出国(境)分类分级管理,夯实各级党委对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责任,做好优化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推动我校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8〕9号文),(厅字〔2016〕17号)、(沪委办[2016]37号)、(中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央纪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凡出访人员因执行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参加会议、学习等相关公务任务,均应按因公出国(境)管理,应持因公证照,按因公出国(境)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审批归口部门为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央文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原则和要求,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的规定,学校可根据人员管理权限,初步审核本校及相关所属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宜。主要包括:学校在编教职员工(含港澳台地区户籍、持国外永久居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学校全职聘用教职员工)、托管单位、其他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经过学校人事部门审批,通过第三方劳动公司、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派至我校相关单位工作的人员等。
第五条 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出国(境),一般不予批准:
(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属于退(离)休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 ;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五)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
(六)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
(八)其他按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出国(境)要求。
第六条 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加强宏观控制,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各二级单位要依照中办发〔2013〕16号文的规定从严控制非学术类因公出国(境)的访问。原则上正职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分管外事的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
第七条 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出国(境)须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学校局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
(二)因公出国(境)参加会议的内容或出国任务涉及重要敏感或热点问题、前往高度敏感或热点国家(地区)、邀请方有复杂背景等特殊情况的;
(三)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其他重大事务出国(境)事项。
第八条 所有赴台事项按原审批流程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因公出国(境)任务分为学术交流合作出访和其他性质的出访两类。学术交流合作出访具体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研工作、学术访问、重要国际会议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其他性质的出访主要指一般性的校际,科研院所及其他合作单位间的工作交流。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制订和报备
学校各类出访,需统一纳入学校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管理,每年年终预申报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后按计划执行。
各二级单位应科学制定和规范管理出访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但任务确属必要的临时性出访团组(如执行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任务、学校紧急公务或应邀出席重要国际组织或合作院校举办的重大活动等),需由团组另行出具书面申请,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因公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二级单位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因公出访任务的审批职责,对本部门出访人员的出访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国(境)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条 人员类型、地区类别和审批方式
(一)教职员工出国、赴港澳审批
各二级单位教职工或校级职能部处行政人员因公出访经由学院或部处主要领导审核,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见附件10),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预审,再报外事校级领导初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最后报市外办审批。
教职工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文件精神,按实际出访需求受理申请。在外停留天数,结合任务需要合理确定,特殊情况需由本人提交任务说明,经院长和书记共同批准后,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审核(见附件10)。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出访,仍然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政策。
学校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应按上级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审批。
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须由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审核,正处级干部还需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校党委常委会最终审核。
校级职能部门因公出访活动安排以不影响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为原则。同一部门主要领导(包括正、副职)一般不应同团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二)学生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
学生因公出访经由学院推荐,教学主管部门、学生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后派出。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定期以简报形式报外事校领导。学生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护照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短期学生出国(境)研修、实习、实践、参加国际会议等交流活动,原则上10人及以上的团组配备带队教师,每10人配1位带队教师,原则上每个团组不多于两名教师。如遇学生人数较多可酌情增加。带队教师人选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推荐选拨,并由学校审核后确定。
(三)教职员工和学生因公赴台湾地区审批
本校教职员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办理因公赴台湾地区审批手续,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和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送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并依照赴台审批相关规定,完成校内审批和政审程序后,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签发赴台任务批件后,赴台人员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类型为应邀)。
第十一条 部分高端人才和涉密人员出国(境),需先经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办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纪检监察人员因公出访按照中纪办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凡学校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实行校内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境)费用。
公示期结束后,方可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报批时须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和公派任务认定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出具拟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职级人员提供的邀请函件,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邀请函须含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承担方式、邀请人签名等。因公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派出单位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和目的密切相关。不得参加由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机构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访。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应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办理手续的时间要求,原则上提前1至3个月提交手续办理申请。逾期申请致使办理时间不足的,将不予受理。因个人材料不符合规范而造成退返修改的,自退返修改重新提交日起重新计算受理工作日。因个人及邀请方原因导致的急件、临时件、多个签证冲突、已交送签证申请后临时或频繁变更使领馆面谈时间等,原则上不再受理。因个人原因而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与批件上出行时间、行程和出访地不符的申请和说明材料,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或个人需撰写出访书面小结,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7天内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并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汇报出访任务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签署责任承诺书,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成员进行行前培训及纪律教育,确认出访行程和出访任务,承担出访责任。返校后须到财务处核销出国(境)费用,原则上所有费用须一次性集中报销。
第四章 组团和参团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或考察性出访;夫妻,子女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出国(境)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十八条 访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并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控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对非学术类活动,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 10 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每个校级团组人数不超过 6 人,严禁通过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申报同一出访任务。
第十九条 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含抵、离当日,下同),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
第二十条 赴港停留超过30天,需由外办报请国务院港澳办批准;赴港留学、进修,前往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赴港培训团组,前往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此类培训指在岗、占职位、时间一般在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如医生、护士、会计师、律师、教师等培训;3个月两次往返签注不列为多次往返签注类别。
第二十一条 短期(30天以内)赴香港进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讲学(带有工作性质)出访团组,申报单位在征得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外办,市外办在征得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同意并获得签注号后审批。此类团组,除一般申报材料外,还需填写《有关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第二十二条 本校人员参加外单位团组。本校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委、跨单位团组因公出国(境),应持组团单位下发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并经校党委政审,完成校内审批程序。赴台湾地区,应持组团单位下发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并经校党委政审后,由港澳台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须按批准的任务行事,不可绕道,不可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可延长在外时间(天气和航班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访问和友好交流团组。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访团组必须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审批
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5号)要求,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出访人员在申请出国(境)任务审批时,须填报《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实行经费的审核审批。由经费主管部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在国(境)外须依照预算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提交申请时,须仔细对照出国(境)任务和经费适用范围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情况,注明经费来源。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等执行。一经审批同意,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来源。如系政策变动和相关客观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校内审批表的经费来源信息,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七条 核销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补贴标准和范围,严格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7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8〕7号)及相应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于事先未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事后需报销相关费用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亦须持因公护照。海外引进人才(如持外国国籍和绿卡者)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应递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申请因公出国(境),在任务批件签发后,备齐办理证照所需材料,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代为申办因公出访证件。
第三十条 持所往国多次入境或长期有效签证出国(境)执行因公任务者,每次出国(境)前须按校内程序完成审批。未经审批者,其出国(境)所产生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因公赴台湾地区人员,在获得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赴台任务批件后,经港澳台办公室确认,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件。在结束出访任务后,7天内(节假日顺延)将因公证照交回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下年度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
第七章 责任与追责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监察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各二级单位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出国(境)期间,禁止未经许可擅自绕道或经停。因擅自绕道或经停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且追究相关责任。
(二)若事先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在境外超期停留。因超期停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且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纪委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健康和保险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身体健康。相关高龄人员(70岁以上)须按要求提供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家属担保申明。在国(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出国(境)人员应在出访前办理相应的境外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时,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上应外〔2017〕1号)废止。未尽事宜由上级相关文件为主。
附件5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因公出国(境)一般人员审批表.docx